本報北京4月18日訊 記者萬靜 國務院法制辦17日就《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意見稿規定,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該在2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示。
  意見稿規定,除了行政處罰信息,企業應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的信息還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行政許可取得以及變動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在企業的公示義務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公司股東出資情況、企業經營狀態、對外投資設立企業等信息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其中,除了關於企業資產、利潤、納稅情況方面的信息可自主選擇是否公開外,報告中的其他內容均須向社會公開。
  此外,企業股東的出資形式、行政許可取得以及變動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等,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履行。
  征求意見稿還從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方面規定了信用約束機制。未依照條例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通過企業年度報告中載明的所有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企業,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原標題:企業受行政處罰須20日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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