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穎 劉冬霞
  “咋回事?我昨天和犯罪嫌疑人張曉談心時,他說他根本沒來過孟州,從沒偷過油,公安局辦錯案了,他是被冤枉的。”今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河南省孟州市檢察院監所科長到公訴科反映情況。
  這是該院公訴科剛接到的一起盜竊案:2013年9月25日,洛陽市汝州人張曉駕車到孟州市,先後在四個地方盜竊六輛貨車裡的柴油共930升,價值7078元。
  翻開卷宗材料,張曉的供述反覆很大,曾經做過有罪供述,但後來又全盤翻供,甚至否認自己來過孟州。到底哪種說法是真實的?
  有段時間,孟州市時常發生大貨車柴油被盜案件,公安機關開始了專項治理。通過調取孟州一被盜現場的周邊監控,發現一車牌號為豫CLU552的黑色現代轎車有重大嫌疑。後經進一步調取高速路口的車輛信息,又發現該車在短短的一個月內竟多次從平頂山上高速,從孟州附近的洛陽吉利、濟源、溫縣等出口下,且出入時間比較固定,均在晚上十點至凌晨三四點。
  案發前一天凌晨,公安民警又發現該可疑車輛從溫縣上了高速,於是就在該車的經常下站口守候。該車發現路邊有警車就改變了路線,向南加速逃跑,後棄車而逃。公安機關發現車廂內放有撬杠、螺絲刀、鋼管、10多米長的油管、橡膠油袋以及油泵、泵頭等工具。公安機關通過排查鎖定嫌犯為汝州市的張曉,抓獲後他供述自己曾伙同他人駕駛套牌的豫CLU552現代索納塔轎車到孟州市西虢鎮中內配工地、河陽辦事處前龍村等地,先後將廠房、路邊停放的板車、挖掘機、工程車等6輛車內的柴油盜走。刑事拘留之後,張曉卻翻供,口口聲稱,他從沒來過孟州,他是被冤枉的。
  犯罪嫌疑人曾做過有罪供述,有大量的物證。由於他曾於2008年因在汝陽縣盜竊通信電纜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僅就嫌疑人的“喊冤”就能認定他無罪?承辦檢察官豐富的辦案經驗告訴自己犯罪嫌疑人在狡辯。絕不能讓流竄作案的嫌疑人逃脫法網,禍害百姓。
  載滿作案工具的車輛總能說明他是車主吧,但車輛信息卻顯示該車早已報廢。該車原屬於一個企業,後賣給廢品收購站,作為廢品處理了,之後的信息也無從查起。車輛信息中斷了,從哪兒還能再補強證據?
  檢察官深入公安機關詳細詢問了辦案人,瞭解到之所以鎖定張曉為犯罪嫌疑人,是因為一條手機信息,張曉的手機號碼案發期間曾在洛陽市吉利區通往孟州市收費站附近聯過網。檢察官聽後為之一振,可以將手機作為突破的重點,但案卷中竟沒有手機信息的相關證據。於是檢察官列舉了詳盡的補查提綱,建議公安機關就此重點偵查。
  經查:兩年來張曉的這個手機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從沒讓別人用過。圍繞手機使用的地域範圍,檢察官又多次咨詢移動公司專業人士,掌握相關知識。瞭然於胸後,最終在移動公司取得了有力證據,形成了該號碼被使用時的區域範圍和相關圖表,張曉的手機號於案發當天在孟州出現過。
  掌握了詳實證據,承辦人滿懷信心再次去提審張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但嫌疑人仍不供述,堅持說自己從未來過孟州,還說曾作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訊逼供的。為了徹查案件真相,承辦人到看守所調取其入所體檢表,顯示他入所時沒有傷情。之後又詢問了張曉辨認作案地點時的見證人李響(化名),李響說辨認時張曉表情自然,整個過程公安幹警沒有指供、誘供情況,他還講道:“張曉對孟州路況非常熟悉,要麼是記憶力超常,要麼是經常來,孟州有啥地標性建築,主要街道的名字,甚至連偏僻鄉村小路口有個幼兒園都知道。”這番話更加佐證了張曉的犯罪事實。證據已形成鎖鏈,就不怕被告人抵賴。案件如期開庭審理。
  “我沒偷過油,從沒來過孟州,我是被冤枉的。”法庭上,張曉依然僥幸地說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與自己無關。
  “你的手機號碼是多少?用了多長時間?”“為什麼案發時在孟州兩個地方都出現過你手機的聯網信息?”面對公訴人的一連串發問,張曉開始目光閃爍,無言以對。
  質證時,公訴人出示一系列證據,張曉的答辯軟弱無力,要麼是我不知道,要麼就是他們說的不對,沒有合理的辯解和說辭,漸漸地他的額頭開始滲出汗水,心理防線開始崩潰。
  2014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張曉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張曉表示認罪,沒有上訴。  (原標題:他真沒來過作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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